一、禁渔区
长江流域福泉市辖区所有天然水域,即东南部沅江水系18条主干河流(小溪河、鱼梁江、阿里堡河、平堡河、洗布河、羊昌河、皮陇河、沙河、围阻河、沙水河、干河、浪波河、翁溪河、石坝河、石板河、乌梅河、董炳河、重安江)及其支流,西北部乌江水系6条主干河流(仙桥河、蛤蚌河、冷水河、泉飞河、大湾河、清水江)及其支流,高车水库、陡河水库、马岩水库、岔河、平堡河、黑塘桥等饮用水源保护地及其他所有水库(含大花水库和格里桥水库福泉市库区)等天然水域。
二、禁捕时间
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三、禁止行为
(一)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二)禁止“炸毒电”“绝户网”等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坚决取缔“三无船舶”。
(三)禁止所有餐饮、加工等行业及个人收购、利用非法渔获物。
四、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利用国有水域开展大水面增养殖渔业生产和因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全部实行专项管理,具体办法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规定执行。
五、垂钓管理
(一)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地进行垂钓。
(二)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 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
(三)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四)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休闲垂钓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按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有关文件执行),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五)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六、如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以下条款予以处罚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二)在禁捕期间,凡拒不配合、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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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古城福泉编辑:杨胜双审核: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