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区分共有权法(草案)(1):建筑、建筑物(构筑物)之汉语词典调查
作者:李云亮
本文要以各种版本汉语词典为调查对象,了解“建筑物”这个应该是建筑专业名词的世俗存在情况缩印设置。这涉及到民法一个特别所有权的命名,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命名是否妥当!
“建筑物”,专指人工建造的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等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住宅、厂房、车站等缩印设置。
“构筑物”,是特种工程结构的通称,指一般不直接在里面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建筑,如水塔、烟囱等缩印设置。
以上关于“建筑物”和“构筑物”两个定义,是非建筑专业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给出的缩印设置。
查,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施工专业委员会编《工程建设常用专业词汇手册》,定义简单出乎预料:“[建筑物(构筑物)]construction works 房屋建筑或土木工程中的单项工程实体缩印设置。”(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1月版,P338)
在我们这个汉语圈里、连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施工专业委员会编的《工程建设常用专业词汇手册》,都不重视分别定义“建筑物”和“构筑物”缩印设置。只在“建筑物”后括号中注明,还有一种特别的“构筑物”。这个括号,简直说不清是“建筑物”内涵“构筑物”,还是“建筑物”外另有“构筑物”。
物权立法,将“建筑物”与“区分所有权”结合,构成特别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缩印设置。那么,法律学术怎样理解“建筑物”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这成为一个严重问题。
我们不能把精准的法律概念(区分所有权)建立在世俗混沌的“建筑物”上,以至于民法学分不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区别缩印设置。
民法学者翻译外国法律条文中土地附着物,有建筑物还有工作物缩印设置。比如张新宝教授《建筑物等致人损害》(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id=12600)一文翻译德国民法典第836条(建筑物倒塌时的责任):“1、因建筑物或与土地相连的工作物的倒塌,或因建筑物的或工作物的一部分剥落……”。翻译瑞士债务法第58条:“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所有人……”。翻译日本民法第717条:“土地工作物的设置……”。
民法学者翻译外国法的工作物就是我们的构筑物缩印设置。我们的民法学者不注意译文的法言法语配合本国相关专业术语,构筑物译为工作物是一例。
指出民法学界不注意建筑专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区别,有严重问题,是有据可查的缩印设置。
梁慧星教授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之第十条(物的定义)第2款;王利明教授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之第八条(物的定义)第2项,皆规定:“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空间视为物”缩印设置。
以上视为物的“特定空间”,是指建筑物内部空间缩印设置。
在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孙宪忠执笔的《中国物权法总则建议稿》(http://www.jcrb.com/zyw/n5/ca11158.htm)“物的定义的说明”告诉我们:“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出现,特定空间可成为物权客体,因此空间被视为物”缩印设置。
如果建筑物内部空间被法律规定为特定空间,法律视为物缩印设置。那么,构筑特定空间的“建筑物”又成何种法律物?还能称为建筑物吗?独立出特定空间的建筑物只能称为构筑物了!
因为,建筑物的本质是专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等活动的房屋缩印设置。建筑物与建筑物内特定空间本属于一个法律物!
建筑物中,法律视“特定空间”为物缩印设置。因此,“建筑物”与“建筑物中特定空间”被法律规定成两个法律物。除去“建筑物中特定空间”这个法律物,余下“建筑物”只能成为构筑特定空间的构筑物。
法律如此任意规定法律物,完全颠覆了现实生活中建筑物的本质缩印设置。
如此可笑的规定,说明法学家为了自己思维方便,硬要从建筑物(连同建筑空间本属一个法律物)中分离出另一个法律物“特定空间”,他们主观的“建筑物”其实一片混沌缩印设置。
事实上,法学家的混沌就是世俗社会的混沌缩印设置。
汉语习惯,不常用“建筑物”缩印设置。
汉语惯常使用“房屋”缩印设置。或者再抽象一点,使用“建筑”概念。
汉语理解“建筑〈名〉”,包括语言学者在内的世俗社会已经很不一致了(离散情况)缩印设置。
本文设计一种实证调查,调查包括汉语言学者在内的世俗社会,使用“建筑物”和“建筑〈名〉”的状况(频率)缩印设置。并统计世俗社会对“建筑〈名〉”概念的不同理解(离散情况)。
调查,以汉语言学者编纂的汉语词典为对象缩印设置。
世俗社会使用“建筑物”和“建筑〈名〉”的机会,以这两个名词在各种汉语词典的分布,表征使用机会和使用的广泛性缩印设置。词典没有收入“建筑物”或“建筑〈名〉”词条,表示连语言学者都没有注意它们的存在。
汉语言学者位于世俗社会语言文化高端,对其编纂的词典进行语言调查有代表性缩印设置。词典编纂具有学者的严肃性和使用者的大众性。
汉语言学者编词典收集汉语词条,以语词使用频率和使用广度为标准缩印设置。有多少词典收入“建筑物”或“建筑〈名〉”词条,代表世俗社会使用这两个语词的相对广度和相对频率。
而理解“建筑〈名〉”概念,以各种版本汉语词典定义“建筑〈名〉”词条为准,表示汉语言学者理解“建筑〈名〉”的离散情况,也代表世俗社会理解“建筑〈名〉”的离散情况缩印设置。
调查取样地点,选择北京西单图书大厦开架词典销售柜台缩印设置。那里有最新版本的词典。那里采样方便,版本品种足够多。
关于“房屋”概念,查《新华词典》“房”:“屋子,房间缩印设置。例:楼房/平房”;又查“屋”:“1、房子。2、房间。”(商务印使馆,1980年第1版)
众所周知,我国近、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一直使用“房屋”和“房屋所有权”缩印设置。每一本汉语词典,都有关于“房”和“屋”的定义,而且基本一致。本文免去统计实证。这是“建筑物”根本不可比拟的。
自从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陈华彬写出博士论文《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我国民法学界迄今普遍接受陈华彬博士论文的建议,广泛使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个特别所有权的专门术语缩印设置。
陈华彬博士于《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上发文《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称:“自1998年我国开始启动物权立法进程开始迄至现今,无论是学者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还是由官方制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皆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这说明我国民法学界及立法机关已经认识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要价值及其意义,值得赞赏缩印设置。”
在我以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汉语命名是否合适,学界无人对此进行语言的世俗习惯调查缩印设置。
2006年6月29日,本文作者翻阅了西单图书大厦三层当时全部上架销售的各种版本汉语词典共大约20个版种缩印设置。除去特别用途词典不组织充足的词条,除去同版本之小词典、缩印本,仅限于普通汉语词典,共查阅13个版种,排列如下: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缩印设置。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第5版。
2、吕叔湘、李荣、许嘉璐首席顾问,李行健主编:《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缩印本)缩印设置。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和语文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
3、朱景松主编:《标准汉语词典》缩印设置。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
4、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修订:《新华词典》(2001年修订版)缩印设置。商务印书馆,2001年1月修订第3版。
5、新华汉语词典编委会编:《新华汉语词典》缩印设置。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出版发行,2004年5月北京第1版。
6、李国炎、莫衡、单耀海、吴崇康编著:《精编当代汉语词典》(正序版)缩印设置。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7、李晓琪、刘德联、牟淑媛、刘元满、杨德峰编:《汉语常用词用法词典》缩印设置。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8、汪耀楠主编:《国际标准汉字词典》缩印设置。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
9、莫衡主编:《袖珍汉语词典》(修订版)缩印设置。金盾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
10、李葆嘉、唐志超主编:《文澜现代汉语小词典》缩印设置。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
11、李亚秋主编:《现代汉语小词典》缩印设置。吉林文史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12、新编词典编委会编:《新编词典》缩印设置。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出版发行,2005年8月北京第1版。
13、李国炎、莫衡、单耀海、吴崇康编著:《当代汉语词典》缩印设置。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对以上13个版种的汉语词典,列出以下五个表格缩印设置。
有“建筑物”分布图,“建筑〈名〉”分布图,“构筑物”分布图,[建筑物]定义,以及[建筑]〈名〉定义,五个表格缩印设置。
表一 “建筑物”分布图:
此表显示,13种汉语词典中,有10种没有收集[建筑物]词条缩印设置。表示世俗社会不习惯使用“建筑物”概念,以至语言学者大部分编词典不予注意。
《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 [建筑物]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吕叔湘、李荣、许嘉璐首席顾问缩印设置,李行健主编 [建筑物]
《标准汉语词典》朱景松主编 [建筑物]
《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修订 (无)
《新华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新华汉语词典编委会编 (无)
《精编当代汉语词典》李国炎、莫衡、单耀海、吴崇康编著 (无)
《汉语常用词用法词典》李晓琪、刘德联、牟淑媛、刘元满、杨德峰编 (无)
《国际标准汉字词典》汪耀楠主编 (无)
《袖珍汉语词典》莫衡主编 (无)
《文澜现代汉语小词典》李葆嘉、唐志超主编 (无)
《现代汉语小词典》李亚秋主编 (无)
《新编词典》(商务印书馆)新编词典编委会编 (无)
《当代汉语词典》李国炎、莫衡、单耀海、吴崇康编著 (无)
表二 “建筑〈名〉”分布图:
此表显示,13种汉语词典中,有11种收集并注意到[建筑]词条的名词性缩印设置。表示包括语言学者在内的世俗社会,思维习惯使用名词性“建筑”概念。
《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 [建筑]〈名〉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吕叔湘、李荣、许嘉璐首席顾问李行健主编 [建筑]〈名〉
《标准汉语词典》朱景松主编 [建筑]〈名〉
《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修订 [建筑]〈名〉
《新华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新华汉语词典编委会编 [建筑]〈名〉
《精编当代汉语词典》李国炎、莫衡、单耀海、吴崇康编著 [建筑]〈名〉
《汉语常用词用法词典》李晓琪、刘德联、牟淑媛、刘元满、杨德峰编[建筑]〈名〉
《国际标准汉字词典》汪耀楠主编 [建筑]〈名〉
《袖珍汉语词典》莫衡主编 [建筑]〈名〉
《文澜现代汉语小词典》李葆嘉、唐志超主编 [建筑]〈名〉
《现代汉语小词典》李亚秋主编 [建筑]〈名〉
《新编词典》(商务印书馆)新编词典编委会编 (无)
《当代汉语词典》李国炎、莫衡、单耀海、吴崇康编著 (无)
比较表一和表二,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包括语言学者在内的世俗社会语言习惯,熟悉名词性“建筑”概念的程度,远高于熟悉“建筑物”概念的程度缩印设置。语言学者编词典,收集[建筑]词条者多,收集[建筑物]词条者少。
表二,虽然表示收集[建筑]词条者多,还是有两种普通汉语词典没有注意收集“建筑”词条,远不如每一本汉语词典,都有“房”和“屋”,而且定义基本一致缩印设置。显然,世人使用“房屋”的习惯程度,高于对“建筑〈名〉”的习惯。
我们知道,成文法首先是一种习惯法缩印设置。习惯在成文法中应当尤为显著。尤其是语言习惯!
抛弃世俗语言习惯,强行不当的逻辑思维,浪费社会语言资源,会加重世俗社会运行法律的成本缩印设置。
表三 “构筑物”分布图:
此表显示,13种汉语词典中,只有3种注意收入[构筑物]词条缩印设置。而且,其中2种词典同出一门(商务印书馆)。这表示了解[构筑物]的世俗社会范围更窄。也表示包括语言学者在内的世俗社会,只有少数人知道还有[构筑物]概念。这极大影响了世俗社会理解[建筑物](狭义)概念,因为[建筑物](狭义)与[构筑物]具有不可分离的互补性。了解[构筑物]才能真正了解[建筑物](狭义)。
《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 [构筑物]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吕叔湘、李荣、许嘉璐首席顾问缩印设置,李行健主编 (无)
《标准汉语词典》朱景松主编 (无)
《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修订 [构筑物]
《新华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新华汉语词典编委会编 [构筑物]
《精编当代汉语词典》李国炎、莫衡、单耀海、吴崇康编著 (无)
《汉语常用词用法词典》李晓琪、刘德联、牟淑媛、刘元满、杨德峰编 (无)
《国际标准汉字词典》汪耀楠主编 (无)
《袖珍汉语词典》莫衡主编 (无)
《文澜现代汉语小词典》李葆嘉、唐志超主编 (无)
《现代汉语小词典》李亚秋主编 (无)
《新编词典》(商务印书馆)新编词典编委会编 (无)
《当代汉语词典》李国炎、莫衡、单耀海、吴崇康编著 (无)
表四 [建筑物](狭义)定义:
由于包括语言学者在内的世俗社会,只有极少数人知道还有[构筑物]概念,以至于连汉语词典定义[建筑物]不知道区分广义和狭义缩印设置。比如《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和《标准汉语词典》定义[建筑物]为广义(房屋、桥梁)。只有《现代汉语词典》定义[建筑物]为狭义。
《现代汉语词典》 [建筑物]人工建造的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等活动的
房屋或场所,如住宅、厂房、车站等缩印设置。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 [建筑物]人工建造的土木工程缩印设置。如房屋、桥梁等。
《标准汉语词典》 [建筑物]指房屋、桥梁等建筑缩印设置。
《新华词典》 (无)
《新华汉语词典》 (无)
《精编当代汉语词典》 (无)
《汉语常用词用法词典》 (无)
《国际标准汉字词典》 (无)
《袖珍汉语词典》 (无)
《文澜现代汉语小词典》 (无)
《现代汉语小词典》 (无)
《新编词典》 (无)
《当代汉语词典》 (无)
区分[建筑物]广义和狭义,是以了解[构筑物]为要旨缩印设置。只有狭义的[建筑物]对于民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意义。[构筑物]不能供人们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也就不可能区分所有。表四表示,绝大多数语言学者不了解狭义[建筑物]概念的经济和法律价值,而且还多不收入[建筑物]词条。
表五 [建筑]〈名〉定义:
此表只有《新华词典》,恰当定义[建筑]〈名〉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统称缩印设置。因为,动词“建筑”名词化,既可指称所建造的“建筑物”,也可指称所建造的“构筑物”。其他词典,定义[建筑]〈名〉,都泛指“建筑物”,甚为粗疏,没有体现语言分析价值。
此表说明,大多数汉语言学者熟悉[建筑]〈名〉,凡编辑[建筑]〈名〉者皆以[建筑]〈名〉指代广义[建筑物]缩印设置。
《现代汉语词典》 [建筑]〈名〉建筑物缩印设置。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 [建筑]〈名〉建筑物缩印设置。
《标准汉语词典》 [建筑]〈名〉建筑物缩印设置。
《新华词典》 [建筑]〈名〉建筑物(住宅、厂房、仓库等)和
构筑物(塔、桥、烟囱、隧道、井池、堤坝等)的统称缩印设置。
《新华汉语词典》 [建筑]〈名〉建筑物缩印设置。
《精编当代汉语词典》 [建筑]〈名〉建筑而成的东西缩印设置。
《汉语常用词用法词典》 [建筑]〈名〉建筑物缩印设置。
《国际标准汉字词典》 [建筑]〈名〉指建筑物缩印设置。
《袖珍汉语词典》 [建筑]〈名〉建筑物缩印设置。
《文澜现代汉语小词典》 [建筑]〈名〉建筑物缩印设置。
《现代汉语小词典》 [建筑]〈名〉建筑物缩印设置。
《新编词典》 (无)
《当代汉语词典》 (无)
本文调查总结:
综合观察表四和表五,直接说明,世俗社会熟悉动词名词化的[建筑]胜于熟悉建筑专业名词[建筑物](狭义)缩印设置。世俗社会的思维,习惯多以[建筑]指代[建筑物]。
世俗社会不能精细地认识[建筑物],不能逻辑地认识[建筑物],这个[建筑物]概念就是非理性的缩印设置。
通过调查统计,我们应该注意到,立足世俗社会,用一个非理性的“建筑物”概念命名一个特别所有权,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一个学术恰当的汉语法学语文方案缩印设置。
正确而且恰当的方案应该是:房屋区分所有权,或者,房屋区分共有权缩印设置。
民法学家不恰当的立法建议,可能令一个建筑物被法律规定分成二个法律物(建筑物和建筑物特定空间)缩印设置。建筑物因此可能转化成为一个构筑“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空间”的构筑物。可是这个构筑物又不符合建筑学构筑物(工作物)定义。
建筑物本与建筑物特定空间为一个物缩印设置。建筑物空间是建筑物存在的理由。建筑物特定空间独立地被视为法律物后,掏空存在理由的建筑物又不符合建筑学建筑物定义了。我们的法学家制造了一个很大的逻辑麻烦。
殊不知,开发商早已利用“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空间视为物”之学说,将房屋内空间与房屋外墙、房顶,区分成两种法律物,这两种法律物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区别对待,以此侵害购房者利益缩印设置。对此,法学家负有不可推卸的理论责任。
本人曾于2005-1-31 10:09:35,在“正来学堂”网站BBS论坛上,以范亮为名,贴出《一个令人惊异的定义》(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4967)缩印设置。该帖提出:“不明白我国一些法学家为何违反物理学‘空间不是物’的常识,要定义空间是物。即使那个特定空间有商业价值,那个空间只能因可供使用产生使用权,不可能无物产生物权。”
望民法学者们三思缩印设置!